最近,有人为牟利捉蟾蜍
这下好了,一时贪财
把自己“送”进了公安局
……
3月26日晚,西吉县公安局白崖派出所民警在开展春季集中统一清查巡防巡逻过程中,发现辖区一水库边有可疑车辆,三名男子头戴强光灯正蹲在路边鬼鬼祟祟,看到巡逻民警下意识地躲避。
民警随即上前盘查,发现三名男子随身携带捕捉蟾蜍工具,手里还提着一蛇皮袋子,民警在打开口袋后,发现里面装着半袋子蟾蜍,三人随即被带至白崖派出所接受调查。
在森林派出所协助下,三人如实供述了自己非法狩猎、贩卖蟾蜍的犯罪事实。据了解,当天夜里,三人沿着水库捕捉蟾蜍,结果“撞上”巡逻民警。蟾蜍俗称“癞蛤蟆”,虽然没被列入国家野生动物保护名录,但进入“三有动物”名录,即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同样受法律保护,不得非法猎捕,否则将触犯法律。蟾蜍(俗名癞蛤蟆)是国家三有保护动物,有控制农林害的作用,对于“三有动物”,我国法律规定,捕捉20只以上应予以立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非法狩猎罪】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西吉公安 宁夏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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